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《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》。经查,中国证监会发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代码:002926 证券简称:华西证券)存在内控独立性不足,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,内控部分意见未回复、未落实或修改后未经内核即对外报送,质控现场检查力度不足,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。
上述情况违反了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荐办法》)第三十条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合规管理办法》)第六条、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廉洁从业规定》)第六条、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》第七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七十七条的规定。按照《保荐办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西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华西证券应引以为戒,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,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、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,诚实守信、勤勉尽责,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。华西证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,并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。
同日公布的《关于对杜国文、孙兆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显示,经查,中国证监会发现华西证券存在内控独立性不足,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,内控部分意见未回复、未落实或修改后未经内核即对外报送,质控现场检查力度不足,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,违反了《保荐办法》第三十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、《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六条、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》第七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七十七条的规定。
杜国文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、且作为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,孙兆明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,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,按照《保荐办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杜国文、孙兆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
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,目前,杜国文执业机构为华西证券,登记日期为2013年8月1日,登记类别为“保荐代表人”,登记状态“正常”。
孙兆明目前的执业机构为华西证券,登记日期为2004年9月16日,登记类别为“一般证券业务”,登记状态“正常”。
以下为原文:
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
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:
经查,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内控独立性不足,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,内控部分意见未回复、未落实或修改后未经内核即对外报送,质控现场检查力度不足,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。
上述情况违反了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荐办法》)第三十条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合规管理办法》)第六条、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廉洁从业规定》)第六条、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》第七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七十七条的规定。按照《保荐办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你公司应引以为戒,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,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、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,诚实守信、勤勉尽责,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。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,并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关于对杜国文、孙兆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杜国文、孙兆明:
经查,我会发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内控独立性不足,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,内控部分意见未回复、未落实或修改后未经内核即对外报送,质控现场检查力度不足,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,违反了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荐办法》)第三十条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合规管理办法》)第六条、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廉洁从业规定》)第六条、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》第七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七十七条的规定。
杜国文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、且作为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,孙兆明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,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,按照《保荐办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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